长城网沧州讯(记者董传辉 袁月)日前,河北沧州献县一工人使用“小太阳”取暖器对液化气罐加热,引燃可燃物致液化气罐爆炸,几乎摧毁整个车间。消防员奋力扑灭火灾,无人员伤亡。安全管理负责人张某被行政拘留10日,该公司被罚款5万元。
据了解,2月14日11时许,沧州市消防支队献县大队接到报警称,献县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消防指战员第一时间调集消防车前往处置,经过奋力救援,成功将火灾扑灭,无人员伤亡。火灾扑灭后,消防大队调查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封闭,然而该公司管理人员无视法律,擅自拆封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试图隐瞒事实真相。最终消防人员经多方取证和现场勘验后,确定起火原因为工人违规使用“小太阳”取暖器对液化气罐加热,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大火持续对液化气罐的烘烤最终导致气罐爆炸,摧毁了整个车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故意破坏火灾现场和擅自拆封被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依法给予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另外,该公司因违反《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导致火灾发生,被罚款五万元。
【安全提示】
使用罐装液化气的地点应通风良好,钢瓶应远离热源、直立放置、避免日晒,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消防法》明确规定的,务必要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过失引起火灾的,消防部门将依法处警告、罚款、拘留,构成失火罪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后果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