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被告方伪造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这是一起廊坊市某公司起诉沧州市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商砼买卖合同》。在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甲方委托人为“刘某”。而被告提交的合同中,甲方委托人为“郭某某”。在对材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过程中,细心的法官发现被告提交的合同中,“郭某某”的签名疑似被人为轻微涂改。
法官进一步细致审查,发现被告提交的合同中,“郭某某”的签名是通过涂改“刘某”签名伪造的。在法官对被告提供的合同真实性提出质疑后,被告承认此份合同是其在后期伪造的。
被告提交故意涂改的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法院正常审理。对此,运河区人民法院决定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示。
为此,法官对被告进行了严肃训诫。鉴于被告认错态度较好,法官酌定对被告从轻处罚。最终,法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被告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记者 张楠)